各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山东省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山东省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做好强对流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强对流天气是大气中对流发展旺盛时天气的总称,一般指龙卷风、短时强降水、对流性大风、雷电、冰雹等天气现象(气象行业标准《强对流天气等级》QX/T 416-2018)。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强对流天气造成的龙卷风、对流性大风、雷电、冰雹等应急响应工作。强对流天气造成的短时强降水达到暴雨级别时,按照暴雨防御有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各市、县组织制定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强对流天气预警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分级负责,就近指挥。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 运行机制
2.1 省级强对流天气预警响应机制
建立以强对流天气预警为先导的响应体系,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以强对流天气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强对流天气应急响应相关内容,从其规定。省气象局负责收集省有关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建立健全强对流天气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办),转发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强对流天气预警,组织灾害风险研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省气象局发布强对流天气红色预警后,立即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防减救灾办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意见建议。省防减救灾办组织会商研判,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委)或省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可能发生大范围强对流天气并造成重大灾害时,由省防减救灾委或省政府决定启动有关省级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强对流天气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应对工作。
2.2 市、县级强对流天气预警响应机制
市、县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级强对流天气预警为先导的响应体系,组织制定市、县级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并重点针对强对流天气红色预警(县级为雷雨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明确各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提升强对流天气防御的及时性、有效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监测预警
省气象局负责建立健全强对流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发展先进观测技术装备,健全集约高效观测业务,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强对流天气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完善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加强分析研判强对流天气,做好精细化预报预警和服务。
省气象局统一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内容包括强对流天气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强对流天气预警设为3个级别,分别以黄、橙、红3种颜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健全完善预警信息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应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预警信息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
4 风险预警
4.1 预警条件及发布
当省气象局发布强对流天气黄色、橙色预警信息时,省防减救灾办发布《强对流天气灾害风险预警提示》,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防范工作。
省气象局发布强对流天气红色预警信息,且预计未来24小时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强对流天气仍将持续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强对流天气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省防减救灾办印发关于做好强对流天气灾害防范应对通知,进行部署安排,统筹组织开展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2 预警范围
全省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区域。
4.3 分类预警响应行动
省防减救灾办发布《强对流天气灾害风险预警提示》后,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强分析、综合研判不同强对流天气预警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影响风险,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预警防御工作。
省防减救灾办印发关于做好强对流天气灾害防范应对通知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省防减救灾办部署要求,加强分析、综合研判不同强对流天气预警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影响风险,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预警防御工作,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灾情收集、报送。各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做好本地预警防御工作和值班值守、巡查排查、灾情收集、上报。各地各级各部门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4.3.1 龙卷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强对流天气(内容提示有龙卷风)预警,有关地区、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广泛转发龙卷风防御指南,落实防御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指导相关地区进行龙卷风或疑似龙卷风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并组织属地市、县防减救灾办到现场对疑似龙卷风情况进行查勘。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和地区做好龙卷风天气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省气象局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龙卷风监测实况、潜势预报、预警等信息,并持续监测预报预警。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龙卷风天气防范准备;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龙卷风时段上学、放学。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加大视频巡检、路面巡查力度,重点加强龙卷风过境地段的巡查,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开展险情排除,并在该路段设置警示和绕道交通标志,开展交通指挥疏导工作,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部门督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单位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督促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御龙卷风天气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省交通运输厅采取措施,加强内河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督,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紧急预防龙卷风对农村和农业、畜牧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A级旅游景区或设施。
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龙卷风预警信息和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龙卷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4.3.2 对流性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强对流天气(内容提示有雷雨大风)预警,有关地区和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广泛转发防御指南和风险提示,落实防御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和地区做好大风天气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指导协调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大风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强风时段上学、放学。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部门督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单位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督促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依据职能,密切关注管辖海域动态和内河、湖面情况,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渔船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港口及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停止作业。
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紧急预防大风对农村和农业、畜牧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A级旅游景区或设施。
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预警信息和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4.3.3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强对流天气(内容提示有雷电)预警,有关地区和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广泛转发防御指南和风险提示,落实防御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和地区做好雷电天气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指导协调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雷电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雷电活动时段上学、放学。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部门督促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A级旅游景区或设施。
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预警信息和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4.3.4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强对流天气(内容提示有冰雹)预警,有关地区和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广泛转发防御指南和风险提示,落实防御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和地区做好冰雹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指导协调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省气象局及时科学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冰雹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冰雹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省农业农村厅指导预防冰雹对农村和农业、畜牧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A级旅游景区或设施。
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预警信息和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4.4 预警解除
省气象局解除强对流天气预警,且预报未来无较大强对流天气过程,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强对流天气危害程度和范围,在分类预警响应联动基础上,开展分类分级应急处置。
强对流天气发生并造成灾害后,气象部门负责继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更新强对流天气预警,适时增加预警发布频次。科学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雹作业。
根据不同级别强对流天气预警,省防减救灾办、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市、县综合研判本地、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风险和影响,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分级别响应措施。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突发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海上搜救等相关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启动
当省气象局发布强对流天气红色预警且持续影响超过12、24、48、72小时,省防减救灾委根据强对流天气危害程度、范围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强对流天气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省防减救灾委主任签发启动。
二、三级应急响应: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签发启动。
四级应急响应:省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其委托的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省防减救灾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经省防减救灾委会商研判,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发生或预计强对流天气造成灾害时,发生地防减救灾办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减救灾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省气象局发布强对流天气红色预警,且持续影响超过12小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强对流天气四级应急响应:
(1)死亡、失踪或可能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下;
(4)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3.2 响应行动
(1)省防减救灾办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市防减救灾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省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强对流天气发展变化,加强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宣传、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3)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减救灾办。
(4)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落实防减救灾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灾减灾救灾物资。
(6)电力、通信、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灾减灾救灾车辆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协助地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处置。视情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8)相关设区的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省气象局发布强对流天气红色预警且持续影响超过24小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强对流天气三级应急响应。
(1)死亡、失踪或可能死亡、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较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4.2 响应行动
(1)省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市防减救灾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省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强对流天气发展变化,加强工作指导,派出专家组。宣传、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3)省防减救灾委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市、县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减救灾办。
(5)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灾减灾救灾物资。
(7)电力、通信、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灾减灾救灾车辆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9)视情请求国家应急部门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相关设区的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
5.5 二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省气象局发布强对流天气红色预警且持续影响48小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强对流天气二级应急响应。
(1)死亡、失踪或可能死亡、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5.2 响应行动
(1)省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应急部。
(2)省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强对流天气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宣传、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3)省防减救灾委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市、县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省防减救灾委,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灾减灾救灾物资。
(6)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和供气保障工作。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
(7)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指导发电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抢险救灾工作。
(8)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9)省防减救灾委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省防减救灾委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10)视情请求国家应急部门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相关设区的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市、区)的市级领导、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6 一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省气象局发布强对流天气红色预警且持续影响72小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强对流天气一级应急响应。
(1)死亡、失踪或可能死亡、失踪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6.2 响应行动
(1)省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省防减救灾办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防减救灾办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宣传、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3)省防减救灾委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应急部,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4)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省防减救灾办,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灾减灾救灾物资。
(6)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协调解放军驻鲁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情况通报。
(7)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和供气保障工作。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
(8)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指导发电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煤、电、油、气等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抢险救灾工作。
(9)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10)请求国家应急部门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相关设区的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市、区)的市级领导、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省防减救灾委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省气象局解除强对流天气预警;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7.2 省防减救灾委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省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终止。
5.7.3 强对流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急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强对流天气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强对流天气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统筹本级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安置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抢险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抢险救灾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防灾减灾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发生重大强对流天气灾害后,省应急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附则
8.1 省级强对流天气预警发布标准
(一)红色预警。预计全省将有20%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12级以上雷暴大风;或者直径20毫米以上冰雹;或者5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并伴随雷暴大风或冰雹或龙卷风;或者8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或者上述任一类情况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二)橙色预警。预计全省将有20%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10级以上雷暴大风;或者直径15毫米以上冰雹;或者3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并伴随雷暴大风或冰雹或龙卷风;或者5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或者上述任一类情况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三)黄色预警。预计全省将有20%以上气象观测站出现:8级以上雷暴大风;或者直径10毫米以上冰雹;或者2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并伴随雷暴大风或冰雹或龙卷风;或者上述任一类情况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防减救灾办组织编制,省防灾救灾委批准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省防减救灾办和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