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负责人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4月9日,潍坊市安丘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按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取证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处2万元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违法典型案例
(1)2024年3月1日,日照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徐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1万元罚款。
(2)2024年4月7日,淄博市桓台县应急局对淄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1万元罚款。
(3)2024年4月17日,枣庄市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外包单位淮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煤磨基础承台工程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1万元罚款。
3.培训机构类典型案例
(1)2024年3月21日,根据省应急厅移交线索,德州市应急局对德州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培训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李某某等3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7门实际操作训练培训课程课时不足;2.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李某某等3人工作单位登记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德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分别裁定,合并处1.5万元罚款。
(2)2024年4月3日,潍坊市青州应急局对某培训机构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抽查该机构焊接与热切割培训班次,实操培训学时不足,选学部分课程(16学时)未培训。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9万元罚款。
(3)2024年4月23日,聊城市应急局对某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1.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抽查该机构焊接与热切割培训班次,培训期间保存实操影像资料时长不足20%,培训班级影像资料实操授课老师与培训计划中授课老师不相符,影像未能证明全部学员参加培训;2.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抽查该机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培训班次,理论学时培训不足。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并合并处1万元罚款。
4.行刑衔接类典型案例
(1)2024年2月23日,济南市应急局接省应急厅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举报反映:“济南某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代办假焊工证。”2月26日,济南市应急局、平阴县应急局和安城镇应急办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实该企业王某等5人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为购买的假证。
平阴县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等5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平阴县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5人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平阴县应急局将该案件相关线索移送至平阴县公安局,平阴县公安部门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予以立案。
(2)2024年3月11日,临沂市沂河新区应急局对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1.电焊工诸葛某军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为购买的假证。2.安全管理人员诸葛某思未取得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经分别裁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4.3万元。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相关线索移送至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